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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卸
1.拆卸滅火器應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在確認滅火器內部無壓力時,方可拆卸滅火器器頭或閥門。
二、滅火器的回收處理
1.從噴射過的干粉滅火器內清除的剩余滅火劑應按ABC干粉和BC干粉滅火劑分別進行回收儲存,這類滅火劑不應用于再充裝;從未噴射過的干粉滅火器內清除的滅火劑應按滅火器銘牌標志上標明的滅火劑成分分別進行回收。經檢驗符合相關滅火劑標準后,且無外來雜質,則可用于再充裝。
2.潔凈氣體和二氧化碳滅火器內的滅火劑,應按符合環(huán)保要求的方法進行處理。用于回收再利用時,應對其進行純度和含水率檢驗,經檢驗符合相關滅火劑標準后,則可用于再充裝。
三、水壓試驗
1.對確認不屬于報廢范圍的滅火器氣瓶(筒體)、貯氣瓶,或可不更換的器頭(閥門),裝有可間歇噴射裝置的噴射軟管組件,以及氣瓶(筒體)與器頭(閥門)的連接件等應逐個進行水壓試驗。對二氧化碳滅火器的氣瓶應逐個進行殘余變形率的測定。
2.水壓試驗應按滅火器銘牌標志上規(guī)定的水壓試驗壓力進行,水壓試驗時不應有泄漏、部件脫落、破裂和可見的宏觀變形。二氧化碳滅火器鋼瓶的殘余變形率不應大于3%。
3.經水壓試驗合格的零部件應清洗干凈,清洗不應使用有機溶劑。
四、零部件更換
1.維修機構應按原滅火器生產企業(yè)的滅火器裝配圖樣和可更換零部件明細表進行部件更換,滅火器氣瓶(筒體)不可更換。
2.更換的零部件應與原滅火器生產企業(yè)提供的零部件的特性保持一致。
3.經水壓試驗合格的氣瓶(筒體),若外部有部分涂層脫落,但無銹蝕時,允許補加涂層,補加涂層應光滑、平整、澤一致,無氣泡、流痕、皺紋等缺陷。補加涂層不應覆蓋銘牌。
4.每次維修時,下列零部件應作更換:密封片、圈、墊等密封零件;水基型滅火劑;二氧化碳滅火器的超壓安全膜片。
五、再充裝
1.在進行滅火劑再充裝時,應按原滅火器生產企業(yè)的要求進行操作。
2.任何一種滅火器均不應變更充裝其他類型的滅火劑。
3.再充裝的滅火劑應與原滅火器生產企業(yè)提供的滅火劑的特性保持一致。
4.用回收再利用的滅火劑再重裝時,應滿足相關要求。
5.再充裝前,應對未更換的零部件進行清潔處理。除水基型滅火器的零部件外,其余滅火器的零部件應進行干燥處理。
6.ABC和BC干粉滅火劑灌裝設備應單獨使用,充裝場地應獨立分隔,確保不同種類的干粉滅火劑不相互混合和交叉污染。
7.滅火劑的充裝應采用專用灌裝設備。滅火劑的充裝量和充裝密度應符合該型號。滅火器的充裝要求,并應逐具進行復稱確認,做好記錄。
8.貯壓式滅火器中充裝的驅動氣體應符合滅火器銘牌標志上規(guī)定的充裝氣體和充裝壓力的要求,充氣時應根據(jù)充裝的環(huán)境溫度調整充裝氣體的壓力,充壓時不應采用滅火器壓力指示器作計量器具。除水基型滅火器外,驅動氣體的露點應不高于﹣55℃。
9.滅火器用的貯氣瓶應按原滅火器生產企業(yè)的要求進行再充裝,或采用由原生產企業(yè)提供的已充裝的貯氣瓶進行更換。
10.再充裝后的貯壓式滅火器或貯氣瓶應逐具進行氣密性試驗,不應有氣泡泄漏現(xiàn)象。
六、維修記錄和維修標識
1.對維修過的滅火器應逐具進行編號,并按編號記錄維修信息以確保維修后滅。火器的可追溯性。滅火器維修記錄,保存期限應不少于5年。
2.每具經維修出廠檢驗合格的滅火器應加貼維修合格證。
3.維修合格證的形狀和內容的編排格式由原滅火器生產企業(yè)或維修機構設計。維修合格證的尺寸應不小于30c㎡,字體應清晰。
4.維修合格證應采用不加熱的方法固定在滅火器的氣瓶(筒體)上,但不應覆蓋原滅火器上的銘牌標志。將其從滅火器的氣瓶(筒體)上去除時,應自行破損。